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復查申請書應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查。申請人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於線上申辦,並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具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郵寄或傳真送至受理國稅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通知仍逾限未辦理補報,乃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全年所得額650,000元、應補稅額110,500元及怠報金22,100元。甲公司不服,透過網站線上申請復查。經查原核定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4年3月25日,甲公司於104年4月24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於線上申辦復查,合於復查申請法定期間,惟復查之事實及理由欄並未具文,且未於申請後補具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通知後仍未補正,遭該局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該局強調,線上申辦復查案件非僅線上提出申請即可,仍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符合法定程序。
(聯絡人:法務一科廖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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