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仍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應納稅額,均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倘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106年3-4月當期並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誤以為毋須辦理營業稅申報,嗣後雖於106年6月20日補申報,惟已逾申報期限30日,而遭該局依規定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未依限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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