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管理公有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如符合一定要件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係符合規費法第8條第1款各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之規定,並依停車場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徵收之規費,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免徵營業稅。惟營業人向政府請款之收入(扣除契約金後之金額),核屬營業人提供勞務(委任報酬)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者,應由營業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標得某區公所停車場經營權,雙方訂定契約約定營業人除給付權利金外,經營管理由營業人自行處理並自負盈虧,收費方式係於停車場出口處由專人或設收費亭收費,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不得予以裁罰,因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故甲君應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經營前揭業務營業人,如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者,應由營業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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