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2年間銷售房地總價1億8,000萬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3,87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億4,13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較買受人購進房地,而向乙商業銀行申辦貸款,經該銀行評定之房屋價格低,另按甲公司之財產目錄,計算房屋之未折減餘額,亦高於甲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
該局認為,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為證,但依該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4,333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216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買賣合約書已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格,且已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核實申報營業稅等語,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習慣上,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致部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會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而規避稅負。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該局提醒,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可以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營業稅,而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轄內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若銷售房地經查核後發現有房屋銷售價格偏低,或房地比例異常情事,且該營業人無法說明其原因及提供相關證據時,稽徵機關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廖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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