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房屋,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困擾,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因乙公司遲延支付租金,甲公司向乙公司加收之違約金,係甲公司銷售勞務(出租房屋)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收入,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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