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公司將銷售之貨物捐贈給公益團體,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於該貨物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但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前述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除對政府捐獻者外,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進一批貨物100萬元,以進貨科目入帳,並依規定於購入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萬元,嗣後將此批貨物捐贈予乙慈善機構時,應按當地同時期之市場價格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且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如有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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