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可予以書面審核,惟若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者,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稽徵機關會以異常案件另行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3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非營業收入22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合計1,02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61.2萬元〔(800萬元+220萬元)*6%〕,其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會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不併計入非營業收入內,而予重新核算,則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49.2萬元〔(800萬元+20萬元)×6%+20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約32萬元。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不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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