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其他收益或應課稅之所得,如屬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雖於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適當表達,而未申報於課稅所得,仍屬短漏報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應處以罰鍰。準此,營利事業有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屬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即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揭露,仍屬短漏報所得額,縱使其違章情節較輕微,而得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微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辦理,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A建設公司與B投資公司於10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因B公司違反約定之付款條件及方式,A公司於101年度解除契約,並没收B公司陸續支付之各期預收款項計50,000,000元,充為違約金,且B公司並未提起相關資金返還或賠償之民事訴訟,足堪認定A公司於101年度所没收之違約金50,000,000元,為已實現,經查A公司並未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所沒收之違約金依法列入「其他收入-違約金」科目併同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論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查核A公司已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內揭露「預收預售款係不動產投資之預收款項,經抽核檢討均係本期交易尚未完成或到期而不必轉為營業收入之款項。」,尚難謂A公司有隱匿違約金收入之主觀意圖,其違章情節可責難程度較為輕微,尚無免罰之適用,僅得依規定減輕處罰倍數。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記得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或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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