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預估報繳暫繳稅款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本(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納稅期間為106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營利事業如有應自行繳納暫繳稅款者,應於前述期間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暫繳申報納稅期間辦理預估報繳,而於同(106)年10月31日以前已按上(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而未繳納或短繳暫繳稅款者,仍應依規定加計利息補徵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暫繳申報納稅之相關疑義,請洽所轄稽徵機關詢問相關報繳事宜,或可至該局官方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二)暫繳申報專區查閱,以免因未諳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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