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其可扣抵稅額以「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仍應按分配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理營利事業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申報「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欄位(代號31),誤以前述計算金額按「半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造成虛列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6月20日決議分配104年度盈餘100萬元,其股東全部為國內個人股東,分配基準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為20%,則甲公司股東獲配股利可抵減綜合所得稅之扣抵稅額固為10萬元(股利淨額10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50%),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欄位應填寫正確金額為20萬元(股利淨額100萬元× 稅額扣抵比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填寫之正確,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超額分配而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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