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半數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逾期繳納半數或逾期提供相當擔保者,每逾2日仍應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
該局說明,轄區A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復查決定,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5年2月16日至同年2月25日止,送達日為105年1月21日。該營利事業雖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未自行繳納半數稅額,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該局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除了提起訴願還要自行繳納半數稅額,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應繳金額連同滯納金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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