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有價證券,應按「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作個別歸屬認列,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則應予分攤。惟營利事業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如有出售證券,其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該公司雖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惟經核對其短期借款項目,發現該公司本期有向證券商融資借入款情形。經進一步查核,該公司本期利息支出中包含向證券公司融資交易所發生之利息支出25萬元,未自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減除,稽徵機關乃調增該公司課稅所得額25萬並予以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目前企業為活絡資金運用及多角化經營,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時有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例如投資有價證券等。營利事業如雖非以出售證券為業,於出售證券時,仍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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