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3.獨資、合夥事業之其他職工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經財政部核定,高級職員如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101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2千元為限;一般職工101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列。 

4.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財政部100.12.29台財稅字第10000440470號令)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其總額包括那些項目?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具備何種憑證?

列報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1.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2.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1款、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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