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之稅捐支出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之不動產所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均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的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但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 負擔,故該項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應納貨物稅廠商,其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款,不論產品已否銷售,應得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核實認定。 

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就其支出性質按原支出科目或其他費用列支。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第39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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