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200萬元,經檢視105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500萬元,甲公司於105年3月提撥其差額3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300萬元可全數於105年度認列為費用,不受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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