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鍰,同時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按查明所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裁處,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二手車輛,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年內首次查獲短漏報銷售額400,000元,逃漏營業稅20,000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罰款金額為100,000元(即20,000元×5倍),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2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400,000元×5%),兩者比較結果,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又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其違章情節雖可處所漏稅額0.5倍之罰鍰10,000元,然因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指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所違反之所有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鍰20,000元)之規定,遂裁處罰鍰20,000元(意即本件最終裁處結果仍係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只是裁處之額度受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不得低於20,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別忘了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有申報營業稅之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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