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上開修正條文,公用事業自本 (105)年起須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紙,並降低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已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將用戶發票上傳至雲端,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印製之載具號碼,至各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另外,公用事業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通知中獎用戶中獎訊息,如公用事業與超商已達成服務約定者,中獎人可至超商設置之多媒體機(KIOSK),輸入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印製之載具號碼來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如公用事業未與超商達成服務約定者,則會直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之用戶如為營業人者,用戶除可至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外,如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之需求者,亦可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用戶申報營業稅,採電子申報之營業人,得於繳費後以公用事業開立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流水號」(共10碼:BB+8位英數字)替代登錄統一發票字軌,而採人工申報之營業人,則應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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