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民眾於購買二手屋時,如該屋尚有行號設籍而民眾疏未注意,經國稅局查得後,會認定該屋有租賃事實,而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所購房屋尚有行號設籍,因而遭核課租賃所得。甲君主張該屋係向該行號負責人購得,購買後即供自住,並未出租亦未同意由該行號設籍營業,應係賣方於出售後仍未將營業地址遷出所致。經甲君提出具體事證及本局調查結果,該行號於申請人購買該屋後確實未在該址營業,始註銷原核定租賃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購買不動產時,請注意該屋是否有商號設籍而尚未遷出,以免造成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程序及爭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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