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姬颱風受災戶,請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梅姬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未能於規定期間申請報備,但得提出確實證明損失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本次颱風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得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助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該局呼籲,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稅務行政/災損減免專區-災損損失申請報備書表下載「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自或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納稅人如仍有申請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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