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現的海外基金交易損失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公司資金有餘裕時,各式各樣的金融投資工具成為理財捷徑,不過,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海外基金要注意交易損失的認列時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也就是俗稱國內基金,營利事業申購後,於日後出售時,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內,該交易所得是免徵所得稅的。但若屬海外基金則不然,海外基金交易所得並非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其交易損益仍應列入所得課稅。不過,營利事業於計算海外基金交易損益時,應注意該損益是否已實現,倘為未實現的海外基金交易損失,則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高額投資損失,經公司說明係海外基金投資損失,並臚列投資明細略以:930日申購A基金200萬元,1015日出售A基金轉購B基金,是日B基金淨值為180萬元,121日出售B基金並轉購C基金,是日C基金淨值150萬元,截至當年底,甲公司仍持有C基金,並列報投資損失共50萬元。惟該局進一步查證,甲公司於100930日跟銀行簽訂信託投資契約,申購海外基金200萬元,截至12月底,期間並未贖回,僅係轉換投資標的,實際上並未終止原信託合約,故甲公司當年度列報之投資損失,並未實現,依法不得列報。 國稅局解釋,於同一信託投資契約,年度中從事轉申購行為,並非終止信託契約,故不會產生已實現之海外基金交易損益;甲公司以基金轉換時,新舊信託標的之淨值變動,予以認列投資損失,應僅為基金淨值之帳面變動,屬於未實現之損益,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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