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該局於105年10月31日送達繳款書。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司100年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月15日前申報,但甲公司遲至同年5月16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其主張於法無據,因而駁回復查。
該局強調,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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