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已於104年11月26日簽署、105年6月13日生效,並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是以日商公司如提供我國境內公司或我國境內公司提供日商公司服務,所取得之服務報酬,如符合租稅協定適用規定,得自今年1月1日起申請適用依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之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日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06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日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日租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日商A公司所取得技術報酬得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上開申請須檢附文件,按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可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含中譯本)、在臺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在臺境內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等,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適用。
該局補充,反之,若我國公司提供日商公司服務欲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可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並檢附所得相關文件,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適用。
該局提醒,臺日租稅協定已於今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若日商或我國公司欲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可檢附前開資料文件,向雙方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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