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請於規定期限內上傳或寄交相關附件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網路完成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應在規定期限前將相關附件資料上傳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106年6月1日前利用網路完成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應於106年6月30日以前將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等資料依順序裝訂,並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以紙本或製成光碟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上述書表等資料除以紙本方式遞交外,可掃描為PDF文件檔,於106年6月26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軟體﹞將資料上傳,免再提供紙本文件。
另外,如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非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應檢附之境外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各頁附加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及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之營利事業,可免依上述規定寄送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此項措施期能減輕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之負擔,並提供更便捷之申報服務。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採用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有應納之結算稅額未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者,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得享有簽證案件有關之盈虧互抵、較高之交際費限額等租稅優惠。舉例說明,該局在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雖然歷年來均委任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申報,惟因100年度結算申報之附件逾期寄交,故100年度被稽徵機關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以致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中屬100年度虧損約500餘萬元遭剔除補稅,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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