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給付資遣費,扣繳所得額如何計算

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依據財政部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個月,則以1年計,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資遣A君,於10293日給付A君資遣費,如A君在甲公司有3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年計,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700,000(175,000*4),故A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A君之資遣費為9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800,000(700,000+200,000/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100,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A君則應將100,000元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公司給付資遣費或退職所得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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