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屬自身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扣繳單位)負擔,該補充保費也要計入出租人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扣繳單位)於105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甲君每月實際給付房東乙君新臺幣(下同)5萬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甲君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5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金額5萬6,760元,即50,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56,760元。扣繳稅款為56,760元×10%=5,676元;補充保險費為56,760元×1.91%=1,084元,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以56,760元為準。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時,則承租人因履行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實際即屬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承租人在給付租金依規定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童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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