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為避免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基重複課徵所得稅,並使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得同步轉軌至所得稅,故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時,得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乙筆土地,成本為10,000,000元,107年1月2日以30,000,000元出售該筆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00,000元,土地增值稅為500,000元,則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000,000元(30,000,000元-10,000,000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5,000,000元(20,000,000元-5,000,000元)
該局提醒,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陸續發布相關法令規範,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新、舊制度之差別,如有任何疑義,請隨時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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