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其關係人有下列情事時,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一)票據信用不良
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債信不良
1.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
2.分期償還借款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1個月。
3.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3個月。
註:A.上述所稱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及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B.上述所稱退票係指因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發生之退票。
C.上述所稱債務係指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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