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A公司時,查得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巨額應付其他帳款,且帳列超過15年,公司僅說明尚未給付債權人,且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遂經轉列其他入核定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免經調整而遭補稅,迭增困擾。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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