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我國之外僑,如有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仍應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詢問外僑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應按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扣繳?
該局說明,外僑在我國居住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究應按居住者扣繳,還是按非居住者扣繳。若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提前離境且不再來我國時,致當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外僑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時,應改按居住者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外籍員工,甲公司於106年3月1日僱用A君,其居留證所載核准日期為105年10月1日,居留期限至106年9月30日,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因A君居留證所載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惟若A君提前於5月離境不再來我國時,A君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甲公司須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留意,如有給付外僑報酬時,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遭稽徵機關追補扣繳稅款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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