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事網路銷售且已符合應辦理營業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1. 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檢附該網 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2.辦理時,請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3.營業人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賣家的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許多網路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也就是所謂的「大章」)。
4. 營業登記地址欄,請填寫上面網路賣家所選擇的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是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必 填寫正確資料,避免屆時因為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業登記地址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 (居)所登記在「營業登記地址欄」,就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5.營業項目欄,依據實際經營項目可選擇採「列載登記」或「列載及概括方式登記」填列 外,請加填「網路購物」或「網際網路拍賣」,並註明交易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 網路賣家不必要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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