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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