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自就業單位所領取之退休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之退職所得,依照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後,須併入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若退職所得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須依照規定計算所得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直接申報該筆扣繳憑單所得即可;由國外雇主給付退職所得,該如何計算所得並申報綜合所得稅呢?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款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分別適用兩種計算方式,104年度退職所得的計算方式如下:
A.一次領取分層課稅
a.免稅:退休金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全額免稅。
b.半數課稅:退休金金額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部分,以半數課稅。
c.全數課稅:退休金金額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部分,全數課稅。
B.分期領取,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外籍人士領取自國外雇主之退休金,依其在華的服務年資比例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104年6月一次領取折合新臺幣600萬元之退休金,而30年間其中4年派駐臺灣,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為80萬元(600萬x4年/30年)。而其中,70萬元部分(175,000元x4)是免稅的,超過70萬元部分而未達1,404,000元(351,000元x4)的部分(10萬元)則須半數課稅,故甲君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年資及退休金金額之證明,申報退職所得5萬元併入其當年度所有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多利用外僑諮詢服務專線(02)2311-3711轉1116來電諮詢。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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