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開立之營業廣告費收據,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報社開立之廣告費收據,廣告客戶得否作為進項扣抵憑證等疑義。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業稅,但其銷售之廣告收入仍須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財政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報社廣告費收入另以開立收據方式為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社之廣告費收入開立收據及報繳營業稅之原則如下:(一)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二)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三)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2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四)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 ,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報社廣告費收據,請先行檢視該收據為營業廣告抑或是分類廣告,如為營業廣告,並取得三聯式收據,申報營業稅時,可作為進項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原為5年,業於103年5月2日經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改為以10年為限。
(聯絡人:營業稅股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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