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是否只要有支出,就可列報費用或損失呢?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項支出必須是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相關範圍內,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支出如果是屬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是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甚至是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的罰鍰,營利事業縱然有支出事實,依然不能列為其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的營業費用,除列報1筆因漏開發票被國稅局裁處的營業稅罰鍰12萬餘元外,還列報1筆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污染罰鍰48萬餘元,依所得稅第38條的規定,這兩筆罰鍰均不得列為甲公司的費用或損失,該局全數予以剔除,調增所得額6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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