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俗稱包租公(婆)之個人出租房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公司、行號或補習班、醫療院所等作營業使用,因承租人(即房客)為扣繳單位,其給付租金時須依法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房東大多會依扣繳憑單金額申報自身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近年來房屋租賃市場盛行將一戶房屋隔間成獨立的套房或雅房出租,以獲取較高的租金報酬,因個人房客無扣繳及申報憑單義務,屢見房東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及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減除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房東甲君將其所有的一戶房屋隔間成5間套房,以每間每月10,000元出租,106年間共計收取租金收入600,000元(10,000元*12月*5間),因甲君無法提出租賃收入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的證明文件或憑證,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減除43%的費用258,000元(600,000元*43%),應以342,000元(600,000-258,000)併入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辦理個人出租房屋之查核作業,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房屋,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勿心存僥倖;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法核定補稅外,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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