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業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人,均屬包作業營業人;包括土木包作業、營造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該局近日接獲檢舉,甲公司104年度承包乙君住家之水電裝修工程未開立統一發票,經甲公司說明因遲未收到乙君之工程款,故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雙方簽訂之合約載明,甲公司係以自備材料施工,並約定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5期給付工程款,雖然乙君未依約付款,惟甲公司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甲公司除被補徵70萬元之營業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7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如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者,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適用條件及期限如下:
(一)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
(二)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
該局呼籲,包作業營業人如未依照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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