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費按應/免稅性質分為二種:1.免稅加班費。2.應稅加班費。
目前屬於免稅加班費的範圍主要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超過的時數應稅: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均應依本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一六七一三號函釋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91.12.25.修正)(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按月定額給付的加班費
但有一種情況,即使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以內仍應稅,就是如果員工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是不論加班時數多少,卻都領固定時數所計算出來的加班費,在稅法上則視為變相的津貼,此時在稅法上這就不符加班費的定義,而是算薪資的津貼,屬於應稅範圍。
貴公司雇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五、稅法上加班費的查核證據
1.加班費計算明細。
2.加班記錄:諸如出勤卡、時間報告書、加班申請單。加班記錄最好是有員工加班申請及主管簽核的記錄以及加班起迄時間、加班事由(大部份公司加班記錄常常漏了這個)…等詳盡說明。
3.加班費付款資金流程。加班費在公司費用中算是較大額的支出,所以也是國稅局審查人員最常查核的費用之一,公司會計或人事應注意加班費在稅法、勞基法的種種規定,依法行事並保留查核證據,以維護公司的權益。
第24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超過8小時之加班),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第30條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說明:每兩週正常上班時間為10.5小時,即隔週休)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
第32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36條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37條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第38條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第38條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第42條 |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罰則 第79條 |
雇主違反第30條、第32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80條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
計算範例:
假設全薪30000.(含伙食費等固定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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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日加班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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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30/8=125(時薪) (125*2小時*1.33)+(125*2小時*1.66)+(125*1小時*1.66)=955-平日加班費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
一個月中之第一個禮拜六工作13小時 |
(依勞基法第30條目前為隔週休,兩週內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30000/30/8=125(時薪) 前4小時為正常上班時間,後9小時為加班 禮拜六9小時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如下:: (125*2小時*1.33)+(125*7小時*1.66)=1785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
(承上)一個月中之第二個禮拜六工作13小時 |
(依勞基法第30條目前為隔週休,兩週內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30000/30/8=125(時薪) 兩週內工時已超過84小時 故13小時全數屬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如下:: (125*2小時*1.33)+(125*11小時*1.66)=2615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
(承上)一個月中之第一個禮拜日工作1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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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基法第30條目前為隔週休,兩週內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二、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三、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故全數13小時都屬加班,且前8小時需2倍給付,加班費計算如下: (125*8小時*2)+(125*2小時*1.33)+(125*3小時*1.66)=2955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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