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稅局常接到詢問有關公司解散,其解散年度及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是否應申報,則須視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是否辦理清算完結而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解散時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解散日起45日內,就截至解散日止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但由於公司解散時,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配,實務上,大部分解散公司也都是把前一年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經清算完結,就不用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反的,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如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假設A公司於104年10月1日核准解散,該公司104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1日之決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解散前一年度即10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則依其清算申報時點不同說明如下:
一、如於104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免申報103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如於105年2月1日清算完結,10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5年2月1日後併同清算申報。
三、如於105年7月1日清算完結, 10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5年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因公司解散其清算及決算在不同會計年度情形下,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在何時申報,係依清算申報時點而定;是營利事業解散時,應特別注意依清算申報時點,檢視是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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