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於暫繳申報期間屬停業狀態者,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公司組織屬停業狀態者,除符合免申報繳納之規定外,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得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另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並繳納其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可免予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所得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者。
(三)依法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於暫繳期間屬停業狀態者,仍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額,舉例如下:甲公司10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8,000元,惟甲公司於105年4月中申請停業,停業前有營業收入,如未使用藍色申報且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該公司仍應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繳納暫繳稅額9,000元(18,000元*1/2)。
該局另外提醒,暫繳稅額繳納方式可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若應繳納稅款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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