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坐落基地,自行計算交易為損失,認為沒有所得,也沒有應納稅額,就沒有依規定於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遭處罰行為。
該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實施,個人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新制課稅範圍內的房地,如交易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免再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5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16日以9,682,230元購買房地,於106年10月25日以9,700,000元出售,因有相關費用482,500元,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該筆房地交易應為虧損464,730元(9,700,000元-9,682,230元-482,500元),認為虧損不用申報,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第1次查獲,按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以3,000元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內之房地,應仔細檢視相關資料,縱然自行計算沒有所得或交易為損失,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遭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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