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售,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免辦營業登記!
- 拆除改建前是否持有該建物長達1年以上
- 拆除改建前之建物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
若免辦營業登記,則合建後分得的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應先究明提供土地之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是否有建物,該建物在拆除改建前是否持有1年且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二者皆符合,則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若否,則需辦理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繳納營業稅外,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理,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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