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售,需營業登記嗎?繳營業稅嗎?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售,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免辦營業登記!

  1. 拆除改建前是否持有該建物長達1年以上
  2. 拆除改建前之建物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

若免辦營業登記,則合建後分得的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1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應先究明提供土地之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是否有建物,該建物在拆除改建前是否持有1年且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二者皆符合,則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若否,則需辦理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繳納營業稅外,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理,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事務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申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營業登記.申請行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稅務記帳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