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適用新制房地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以下稱新制)之房地,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地,申報方式採分離課稅,不論交易房地課稅所得為0、損失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說明,個人如屬非境內居住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交易的房地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座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地者,應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適用新制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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