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修正「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專供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增加分攤註記欄位。
該局說明,105年1月起公用事業(水、電、瓦斯及電信)開始開立統一發票後,如營業人係與他人共同分攤公用事業費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及第6項規定,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人依前開明細表申報取自公用事業之分攤費用時,因現行申報方式無法得知買受人之憑證是否分攤取得,造成稽徵機關須對同筆銷項發票依買受人分攤筆數重複比對,徒增雙方行政成本,爰修正前開書表,並自營業人申報106年1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開始適用。
該局提醒,財政部業已修訂相關申報書表,請營業人以修正後之書表格式填寫,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相關事宜。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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