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呼籲,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前開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盡申報義務,才能真正受益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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