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要保人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間與保險公司簽訂6年期保險契約,並以甲君為要保人,指定乙君為受益人,各期保險費皆由甲君支付繳納,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時將滿期金給付受益人乙君,甲君即涉有前揭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單如有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受益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另若保單尚未滿期,受益人尚未領取保險給付,可衡酌相關稅負是否變更受益人為要保人。相關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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