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等非屬醫療勞務之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之收入,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係「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醫療勞務,得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理稅籍登記,亦未涉及核課營業稅情事;惟若該機構有「兼營」醫療勞務及非醫療勞務範疇者,尚無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之適用,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又有關開立憑證之部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且兼營醫療勞務與非醫療勞務之產後護理機構,就其提供醫療勞務收取之費用,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故得掣給收據與買受人,或其亦得選擇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不論係開立收據或免稅發票,均應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至收取非屬醫療勞務之費用(即日常生活服務費),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併同當期及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各產後護理機構自行檢視,如自105年12月21日起有收取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之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請儘速向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如逾法定申報期限者,並須加計利息。凡於106年6月30日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及利息者得免予處罰;惟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核處,請各護理機構務必配合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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