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時,若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而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扣繳單位將因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如: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應於給付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淨額給付予國外公司;但契約若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則須按國外公司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乙公司權利金,約定國外乙公司每次實收5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公司權利金,應以給付淨額500萬元換算給付總額為625萬元〔500萬元÷﹙1-20%﹚〕,再按給付總額6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125萬元﹙625萬元×20%)。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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