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執行業務所得?

如為以下三類別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1. 律師、補習班、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若要使用費用減成本請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

 

  1.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之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1. 每人每年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各項收入,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得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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