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所分配之股利,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該局說明,企業如有投資海外企業來台發行之股票,也就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結果,仍未獲准變更。
該局特別強調,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記得取得股利得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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