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得否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所支付的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依照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現行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此外,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也指出,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不過,營業人若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應供全體員工使用,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勞務及因業務需要以非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元(含稅)予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小客車即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因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每月支付的進項稅額500元(=10,500元÷1.05×5%),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融資租賃租用小客車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恐涉及虛報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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